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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触刑法,刷卡应量力而为

发布时间:2016/2/27 7:07:01

    案件详情:

    2013年5月,娄兴警方接到银行举报,称信用卡持有人蒋某业使用信用卡透支,欠下4万元以上的本金。在多次被银行托收后,蒋某业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立案调查,并于5月20日在网上追踪梁。7月18日,涟源市警方在一家网吧逮捕了蒋某业。

    经核实,蒋某业(男,35岁,冷水江市人)于2007年9月申请了信用卡。截至2009年10月,他已经累计透支本金超过1.5万元。在被银行反复托收后,拒绝返回并关掉手机躲起来。截至2012年5月,已经有31个月了。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累计已超过4万元。目前,蒋某业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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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娄底市公安局娄兴分局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的“破案会战”。它打开了总共73信用卡诈骗案件,逮捕了23嫌疑人的恶意透支,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一部分恶意透支30余万元,其中有61个恶意透支的情况下,占所有的83.4%信用卡诈骗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持卡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和未觉察到不偿还信用卡透支的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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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州刑事辩护网小结:

    如今,信用卡消费、信用卡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随着人们习惯了这种便捷的消费方式,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急剧增加。信用卡透支超过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经发卡行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视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树立诚信意识,量入为出,及时还款,避免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小心”触犯刑法。同时,银行必须严格检查申请人的信息、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源头上避免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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