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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办酒席”之名诈骗获刑一年罚金八千

发布时间:2020/3/27 16:56:48

    导语:

    湖南一男子以家中办酒席需要购进大量货物为理由,获得了商铺老板信任之后,假借赊账的方式来骗取烟、酒等众多财物。

    日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了被告人胡某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4936元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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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琼隐瞒了自己没有钱的事实,先后声称在汨罗市白水镇、桂义镇、川山坪镇、李家园镇的批发店铺家中声称自己家中办酒席需要大量的货物,欺骗经营店铺的老板们,胡某琼以赊账的方式先拿商品,几天后再来付款。之后,胡某琼骗取了受害人们的烟酒摩托车等众多的赊购物品。

    有一小部分是留给自己使用的,大部分赊来的物品是用来打牌、买彩票等,然后开始躲起来和经营店铺老板们躲猫猫,避开受害者向他们要钱。在此期间,胡某琼共犯罪9次,诈骗物品总值14936元。

    法律规定: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刑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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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小结: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比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琼到案后如实得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胡某琼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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