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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小偷过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9/3/11 13:11:13

    案件详情: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舒某月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物主曲某物发现异常。曲某物上前询问,舒某月发现自己行迹败露,突然将曲某物推到一旁,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

    曲某物大喊“抓小偷”,舒某月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曲某物的丈夫孙某幸和邻居万某月拦下。邻居赵某其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也赶来帮忙,最终三人合力将他按倒并控制在地上。在整个制服过程中,舒某月反抗激烈。

    曲某物报警后,民警将舒某月带至派出所调查,舒某月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第二天,舒某月因腰疼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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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某月认为他受伤是因为曲某物、孙某幸、万某月、赵某其四人殴打所致,于是,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舒某月医疗费等损失14万余元。

    曲某物和孙某幸夫妻俩辩称,舒某月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二人主观并无伤害舒某月的动机,只是抓小偷的正当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邻居万某月和赵某其辩称,他们听到“抓小偷”的呼喊后,见义勇为替物主抓小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四人在制服小偷过程中,致其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对于业主曲某物和她的丈夫孙某幸来说,舒某月的盗窃电池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在丈夫孙某幸的协助下,舒某月在制服期间激烈打斗,导致骨折。两人严刑逼供是为了保护舒某月的财产不受侵犯。他们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所以他们不涉嫌疑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曲某物及其丈夫孙某幸的行为,正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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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两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曲某物及其丈夫孙某幸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赵某其和万某月,需要承担责任吗?

    赵某其和万某月是在物主大喊“抓小偷”后,出来帮忙的。两人之前与舒某月并不相识,无纠纷无仇恨,无故意伤害舒某月的动机,不涉嫌故意伤害罪。那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赵某其和万某月的行为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两人得知舒某月正在实施犯罪,积极协助受害人将其制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小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月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公民的财产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孙某幸和曲某物制止舒某月盗窃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舒某月的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其和万某月制服舒某月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舒某月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勇敢行动一直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我们必须勇敢地斗争。国家还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和鼓励勇敢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将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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