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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会判死刑么?

发布时间:2016-07-28

    被告人刘山军,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山东省玉城市人,小学教育,农民,住在某市某镇某村某市。2017年4月13日被捕。现在押。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山军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产一案。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鲁兴初第14号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布后,刘山军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年)鲁兴中第281号刑事裁决书,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德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一个单独的合议庭听到依照法律规定,在12月25日,2018年,与陆(2018)14日兴楚37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山军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有故意毁坏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布后,刘山军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书(2019年)鲁兴中第8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本院核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案件,讯问被告人。审查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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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确认,被告人刘山军多年前与邻居梁某家发生冲突,积怨已深,并计划报复。2017年1月18日6时许,梁某家出门后,刘山军带着两瓶汽油、两瓶柴油、两支打火机、一根木棍,翻墙进入山东省玉城市某村某乡。在梁家北房的卧室里,他用一根木棍和一把椅子打了梁的妻子张某家(受害人,死于48岁)和孙子梁某一(受害人,死于2岁)。随后,张某家和梁某一在床上和壁橱上喷洒汽油和柴油,并用打火机点火,导致张某家和梁某一因头部受伤而被烧死。刘山军将剩余的柴油和汽油洒在梁某家的卢纳788n长安情感车(价值50400元)上,纵火后逃离现场。当天中午,刘山军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供认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包括从被告人刘山军基因分型现场提取的木棒,以及从犯罪现场提取并经一审、二审质证的含汽油、柴油成分的灰砖。在刘山军家中提取的塑料瓶、塑料桶、打火机,从刘山军家中提取了受害人张某家、梁某一血迹斑斑的大衣、鞋子等物证;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等文件;证人梁慕佳,马XX、梁XX、司XX、刘XX、刘XX、张XX、梁XX、刘XX、杨XX、刘XX、陈XX、刘xwu的证词;现场查验、查验笔录、鉴定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法医精神鉴定意见、被告人返案证据。被告人刘山军也认罪。足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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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山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大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处罚。刘山君心胸狭窄,故意报复他的邻居。他带着武器进入屋内放火,导致两人死亡。罪行很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他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刘山军被认为已经自首,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50条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350条(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项裁决如下:

    批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鲁兴中第88号维持对被告人刘山军故意杀人罪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死刑;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决定执行死刑和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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