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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8-22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山之子蒋某贤因酗酒被送往江苏省关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治疗,治疗无效后死亡。当日下午,王某山、被告人吴某业等人想对医院施加压力,将蒋某先的遗体停放在医院观察室。被告人单某男从邻居、亲戚、朋友处召集50余人到卫生院,留宿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当晚,单某男煽动庄林等人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单某男、武某天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王某山、吴某业、单某男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武某天指使蒋某贤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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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吴某业经与王某山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王某山再次让单某男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王某山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单某男、武某天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

    同月22日,被告人王某山、吴某业、武某天、单某男等人采取措施堵住输液室,观察房间,和医院门诊大楼的过道,侮辱,捣打,扔汽油瓶,在自己和试图往自己身上浇油,等阻碍了正常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

    当天14时许,王某山、吴某业、武某天等人被公安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单某男趁机逃跑,并主动投降。因此,上述医院门诊部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监控设备等物品受损。总维护费18770元,回购输液座25个(价值2483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由江苏省关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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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山、吴某业、武某天、单某男等人的聚集扰乱了卫生院的医疗秩序。情况严重,造成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人群骚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对王某山、吴氏系的主要成员,以及积极参与吴某天、吴某山系的人要依法惩处。单某男自首,王某山、吴某业如实交待,吴某天自首,可从轻处罚。因此,被告王某山和吴某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吴某天被判入狱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单某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试用期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判决已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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