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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猥亵幼女罪会收到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05

    导语:

    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性侵儿童的人都不是陌生人。他们通常是最熟悉、最信任、最尊敬、最亲近和最依赖孩子的人。侵犯者和孩子处于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如他们的亲戚、邻居等。孩子们对这些人没有防范意识,也不会想到他们所爱的人和他们尊敬的人会性侵他们自己。因此,父母应该让他们的孩子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家长可以通过事故与孩子讨论预防伤害的问题。利用你身边发生的案件或者当时媒体传播的案件信息,讨论什么样的人会性侵孩子,孩子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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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10年冬,被告人贾某刑(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务员)先后2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小娜(2004年1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进行猥亵;后贾某刑又先后2次将小娜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冬、2012年3月份,贾某刑先后3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小依(2005年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秋,贾某刑先后3次将邻居残疾幼女被害人小奇(2004年4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2年春节前后,贾某刑再次将小奇骗至其家中欲奸淫,因故未得逞。综上,贾某刑猥亵幼女1人2次,强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案件分析: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刑为强奸犯,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判决他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宣判后,被告贾某刑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省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他的死刑。贾某刑已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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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结:

    国家工作人员要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然而,极少数的“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还向未成年人伸出了犯罪之手。他们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官员的道德操守,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构的良好形象。与普通公民的犯罪行为相比,这些犯罪的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行为的意见》要求,查处一案,严惩一案,依法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少女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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