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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5-03

    案件详情:

    韩某西因被告人韩某西原审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服广东省武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向武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韩某西投诉的主要原因有:1。从破坏财产价值的角度来看,没有证据表明韩某希的行为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损失,所以韩某希不构成犯罪;2.这个决定是村村民集体会议做出的,而不是韩喜个人的决定。虽属单位犯罪,但故意毁坏财产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韩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改善村庄的外观,并没有打算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和老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和坟墓属于村集体,和汉族Mouxi土地平整是合理的和法律根据村集体的决定。综上所述,韩某西不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请求本院再审,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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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谢某亮申诉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毁坏的财物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数额未达到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亦可以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韩某西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原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韩某西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韩某西执行村委会决议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虽然韩某西等村干部召开村委会,就土地开发问题做出了相关决议,但该决议既没有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受害人的同意,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村集体无权强行处置本案涉及的祖屋、祖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单位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刑法和其他法律不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破坏祖屋、祖坟的韩牟希,一审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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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韩某西的主观故意及被害人对涉案祖屋、祖坟是否有合法权利

    经查,原判认定韩某西等人毁坏涉案祖屋一座及祖坟三座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韩某西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被毁坏的祖屋及祖坟虽未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从在案证据看,均属于合法占有,合法占有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益,故谢某亮申诉提出韩某西根据村集体的决定对土地进行平整合理合法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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