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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3-24

    案件详情: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三在缅甸老街经李四介绍,商定为一毒贩运输一批毒品到云南省昆明市,运费为43万元。后张三又与小花商定运输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运费为40万元。张三与王二麻商议后,确定驾驶两辆轿车共同运输毒品,所得报酬均分。同月24日,张三与赵天和小丽驾乘一辆起亚牌轿车,王二麻与小英等人驾乘一辆英伦牌轿车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先后接应受李四指使参与运毒的小慧和小花,以及二人携带的装有毒品的行李。张三、王二麻将装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伦牌轿车的后备箱内,张三、赵天等人驾车在前探路,王二麻、小慧等人驾车在后行驶,前往昆明市。行至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时,因王二麻驾驶的轿车出现故障,上述人员分别在该镇两家酒店住宿。次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抓获张三、王二麻、赵天等人,查获海洛因共计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467克。(其中怀孕妇女,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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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张三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三负责洽谈运输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约同案被告人王二麻等人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三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张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三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张三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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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结:

    为牟取高额报酬而组织他人运输毒品,不同于为挣取少量运费而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对前者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组织怀孕妇女、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的,明显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政策把握上更应当体现严厉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多名怀孕妇女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参与人员多,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约定的非法报酬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三系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直接实施者,罪责最为突出。张三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重刑,被假释后却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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